1. 自愿就业
不得使用强迫、捆绑或非自愿的监狱劳工。所有的工作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,员工在给予合理的事先通知后可以自由辞职。不得要求劳动者上交政府签发的身份证件、护照或工作许可原件作为雇佣条件。
2. 禁止使用童工
禁止在生产和制造的任何阶段雇用童工。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、未达到完成义务教育年龄或者未达到就业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人,以年龄较高者为准。未满18岁的员工不得从事任何有职业危害的工作。
3.工作时间
公司将根据政府规定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,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政府规定。休假天数将根据就业国的规定确定。
4. 工资及福利
支付给工人的补偿应符合就业国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,包括有关最低工资、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的法律。根据当地法律法规,工人加班工资应高于正常时薪。
5. 人道的待遇
不得对工人施加苛刻或不人道的待遇,包括任何性骚扰、性虐待、体罚、精神或身体胁迫或对工人的言语虐待,也不得威胁使用任何此类待遇。
6. 不歧视
在招聘和雇佣实践(如晋升、奖励和获得培训等)中,不得有基于种族、肤色、年龄、性别、民族、残疾、怀孕、宗教、政治派别、工会会员或婚姻状况等的歧视。此外,不得对所有工人进行可能用于歧视目的的医疗检查。
7. 言论自由
员工和管理层之间开放的沟通和直接的接触是最有效的方法,解决工作和薪酬方面的冲突。员工必须能够与管理层开诚布公地沟通,关于工作条件而不必担心报复、恐吓或骚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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